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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施行細則。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ㄒ唬┞摖I企業;
?。ǘ┢髽I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ㄈ┩馍掏顿Y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ㄋ模┢渌麖氖陆洜I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ㄒ唬﹪鴦赵号鷾试O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ǘ﹪鴦赵菏跈嗖块T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ㄒ唬┦?、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ǘ┦?、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ㄈ﹪沂袌霰O督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九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登記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ㄒ唬┯蟹弦幎ǖ拿Q和章程;
?。ǘ┯袊沂谟璧钠髽I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ㄈ┯信c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ㄋ模┯斜匾牟⑴c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ㄎ澹┯信c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薪∪呢敃贫?,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ㄆ撸┯蟹弦幎〝殿~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ò耍┯蟹蠂曳?、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幎ǖ拿Q;
?。ǘ┯泻贤?、章程;
?。ㄈ┯泄潭ń洜I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ㄋ模┯蟹蠂乙幎ǖ淖再Y本;
?。ㄎ澹┯蟹蠂曳?、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薪∪呢敃贫?,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幎ǖ拿Q;
?。ǘ┯泄潭ǖ慕洜I場所和設施;
?。ㄈ┯邢鄳墓芾頇C構和負責人;
?。ㄋ模┯薪洜I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ㄎ澹┯蟹弦幎ǖ慕洜I范圍;
?。┯邢鄳呢攧蘸怂阒贫?。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五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谥?;
?。ǘ┟Q和住所;
?。ㄈ┙洕再|;
?。ㄋ模┳再Y金數額及其來源;
?。ㄎ澹┙洜I范圍和經營方式;
?。┙M織機構及其職權;
?。ㄆ撸┓ǘù砣水a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ò耍┴攧展芾碇贫群屠麧櫡峙湫问?;
?。ň牛﹦趧佑霉ぶ贫?;
?。ㄊ┱鲁绦薷某绦?;
?。ㄊ唬┙K止程序;
?。ㄊ┢渌马?。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ㄒ唬┞摵细鞣匠鲑Y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ǘ┞摵细鞣匠蓡T的權利和義務;
?。ㄈ﹨⒓雍屯顺龅臈l件、程序;
?。ㄋ模┙M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ㄎ澹┲饕撠熑巳纹?。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十八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十九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二十三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開業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第二十五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怯浬暾垥?;
?。ǘ┙洜I資金數額的證明;
?。ㄈ┴撠熑说娜温毼募?;
?。ㄋ模┙洜I場所使用證明;
?。ㄎ澹┢渌嘘P文件、證件。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ㄒ唬邆淦髽I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ǘΣ痪邆淦髽I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二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ǘù砣撕炇鸬淖兏怯浬暾垥?;
?。ǘ┰鞴懿块T審查同意的文件;
?。ㄈ┢渌嘘P文件、證件。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ǘù砣撕炇鸬淖N登記申請書;
?。ǘ┰鞴懿块T審查同意的文件;
?。ㄈ┲鞴懿块T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登記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ㄒ唬┦芾恚荷暾埖怯浀膯挝粦峤坏奈募?、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ǘ彶椋簩彶樘峤坏奈募?、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
?。ㄈ┖藴剩航涍^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ㄋ模┌l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公示和證照管理
第四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及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四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ㄒ唬┍O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ǘ┍O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ㄈ┍O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
?。ㄋ模┍O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四十六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賬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四十八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作出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ㄒ唬┪唇浐藴实怯浬米蚤_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ǘ┥暾埖怯洉r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ㄈ┥米愿淖冎饕怯浭马?,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ㄋ模┏龊藴实怯浀慕洜I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ㄎ澹┣址钙髽I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ㄆ撸┎话匆幎☉覓鞝I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ò耍┏樘?、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ň牛┎话匆幎ㄉ暾堔k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ㄊ┚芙^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五十五條 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的登記管理,按專項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來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https://gkml.samr.gov.cn/)